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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管理,符合条件可买第二个车位
  • 2023-08-04 08:13:22
  •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民比较关心的“第二个”车位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提出,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的,在保证同一物业区域内每户业主可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区域内需要购买第二个车位、车库的业主。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品住房配建的车位、车库销售管理,满足同一物业区域业主对车位、车库购买和承租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品住房配建的车位、车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 的,在保证同一物业区域内每户业主可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区域内需要购买第二个车位、车库的业主。

    二、拟出售车位、车库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户数小于等于可供销售车位、车库数量的,按申购顺序先到先得等公开方式向业主出售;拟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户数大于车位、车库数量的,可采用由公证机构公开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车位、车库。

    三、房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售楼处等销售现场公示车位、车库相关信息的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公示可采取摄影、摄像或公证等方式,公示期不少于30 天,公示内容包括:

    (一)拟出售停车位、车库的整体分布区域、具体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对于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业态的,须公示各功能部分的车位分配数量和规划配置比例依据。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五、对于第二车位销售,房产部门应当重点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小区公示栏、主(次)出入口、单元楼栋大堂、地下车库主(次)出入口等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销售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

    六、尚未领取车位、车库上市销售手续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首次办理车位、车库上市销售手续时,须在销售方案中明确第二车位销售事项;已经领取车位、车库上市销售手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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