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配偶购买二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人异地贷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记;
职工及配偶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配偶按照各自的时间频次计算。
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办理提取时,职工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均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离异职工可提供法院判决书,也可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后购房可无需提供离婚协议);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1、职工及配偶二套房办理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仅可使用“二套房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
3、职工及配偶为异地贷款的借款人,但不包含在抵押人中的,不予办理异地贷款提取。
该办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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