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下列涉税当事人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嘉兴-基层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罗星税务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开发的“乔克国贸中心”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 5 %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根据“乔克国贸中心”项目的实际情况,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中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条件。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