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目前小区车位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二是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是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非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人防车位: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出售,仅可出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开发商对该类车位设置“只租不售”是合法的。
虽然小区内未出售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275条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无权只售不租。
开发商/物业使用“只售不租”的方式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
除车位只售不租外,以下几种开发商/物业对小区车位的处理方式同样不合法。
只租不售与只售不租同理,都限制了小区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
不过,许多事情都有例外,比如开发商将人防车位设置成“只租不售”,就是合理合法。
人防车位是地下停车位的一种,这种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不可买卖,只能租赁使用,且租赁期最长不可超过20年。
将大量车位出售给同一个人,实际上是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上几种情况,我们目前可以可以走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物业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或者责令开发商/物业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