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临时聘用讲师,受雇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费后,用人单位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临时聘用讲师,受雇人员讲课除了涉及到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外,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讲课的报酬还属于“劳务报酬所得”。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订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四项所得需要年度合并汇算,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就不再核定征收,而只是在备注栏说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都明确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支付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全员全额申报,即不管是否实际交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企业支付劳务费,如果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并全员全额申报的,将面临着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是购买方A,供货方B,但为了帮C公司增加流水所以C插入其中,变为A付款给C,C开票给A,然后C付款给B,B开票给C,C由此进销项抵消,但实际供货方B直接发货给A,并不经过C,AC、BC之间都有单独签订购销合同,请问这是否涉及虚开发票?
在实务中,很多大型制造型企业在各地找了很多的经销商(代理商),由经销商在当地去开拓市场并以经销商自己的名义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签署后实际发货却是由厂家直接发货,甚至厂家还上门负责安装、调试等一系列的售后服务。
即便是按照“三流一致”的规定来判断,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也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提问描述中的业务不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
但是,中间商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如果购进与销售货物的价格长期一致或相差不大,会导致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低于同行,税务局可能认为其销售价格不合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老师,公司的汽车购买了车辆保险,除了车身保险外,还包括有驾乘人员和第三者意外保险。请问这些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还能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吗?
汽车保险中分为多个小项目的保险,其中就包括驾乘人员意外险、第三者伤害险等。汽车保险,按照《保险法》规定属于财产保险,同时依照《保险法》规定也只能是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所以,企业在购买汽车保险的时候,包括其中驾乘人员意外险等都是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同时,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企业为汽车购买的保险,只要该车辆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问题4:股权转让,员工垫付的个人所得税,现在股东不承担这个费用,公司承担,做账是要计入营业外支出——个税吗?
股权转让,应该原出让股东承担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股权的新股东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如果原股东不承担,新股东也不承担,变成公司承担,实际上是变成全体公司承担。
既然是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就应该从税后利润中支出,即减少“利润分配-未分配”,体现为全公司股东的分红,同时全体个人股东还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个税”,虽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但是在没有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然是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如果还没有用于建厂房的情况下还需要交房产税吗?
2、如果后期用于建厂房,那无形资产是摊销计入在建工程,在建转固将来交房产税吗?那在没有转固前也要交房产税吗?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因此,还没有修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还没有修建完成之前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法》附录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问题7: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关联方企业也包括非关联方企业,哪么这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紧密型联合企业、半紧密型联合企业、松散型协作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已不能在上缴管理费的公司中作为费用列支?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该文件的发布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做了延伸性说明,我们分析如下:
1、在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特别是大型集团化企业,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由母公司或核心型企业集中完成,较之各企业自己单独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化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所以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
2、《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需要母子公司之间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提供方面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算确认。
3、按照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以及其它服务,双方之间应该签订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型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的办法,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合理分摊。
5、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搬迁,办公场所是租的,开业时发生的装修费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目前已经摊销了一部分,剩余未摊销部分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租赁房屋发生的租赁费用,因为提前结束租赁导致尚未摊销完毕的,可以在结束租赁时一次性将“长期待摊费用”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说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而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新《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都强调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已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装修费也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当然不能再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而应将其确认为企业当期的一项资产损失。
问题9:我属于子公司的员工,这个月收到集团总部的奖金2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收到的奖金,目前有两种申报方式:1.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条件,可以单独申报,不并入综合所得;2.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问: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