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某大型企业的老总,在某海边拥有一套豪华别墅,2017年遇到行政机关搞旅游开发项目要对其别墅所在地进行征收拆迁,但是对于别墅配套的大院落不予补偿,高某不服,欲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别墅不同于一般住宅房屋,其价值比较高,一般在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价格。之所以价格这么高,就是因为别墅配套设施比较齐全,舒适度更高,这其中就包括了可以种树养花、夏夜乘凉的院落。所以说有院落是别墅价格高的一个原因。
至于院子不给补偿合理不合理,得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因某些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该条最后一款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法》为被拆迁人房屋的院落的使用权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了补偿应当公平。第19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由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此可以看出,安置补偿不但要合理公正,还要依据市场价作参考,因此,对于带院落的别墅也是要参考同样带院落的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作参考。
还有就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价格。这就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院落的这部分。
最高法也有相关的明确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也确定了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19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综上所述:对于有院落的别墅而言院落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