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单位是不可以哪个资质的保险代理组织 监管相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1年11月16日施行】 第十一章 设 立 第六条 保险代理组织 就能够以个人合伙厂家、股份公司单位或占股有限表现形式设置。 第九条 设置个人合伙厂家表现形式的保险代理组织 应一同应具下表中生活条件: (一)有3个超过的股东,或者兼有